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兄弟同時接獲動員、臨時召集令時,得協議推定一名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申請緩召;無法協議而均申請時,得依軍事需要之專長擇一核准之;其在申請期間,得准予延期入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