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四章 緩徵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無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應予核准,並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到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緩徵申請,經查無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應予核准。第一項役男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