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6-2條 法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四章 緩徵 第16-2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緩徵相關作業,得由內政部建置資訊系統,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以電子傳輸學生名冊,並由學生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於資訊系統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