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6-1條 法規: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第四章 緩徵 第16-1條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相關名冊轉知鄉(鎮、市、區)公所註記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同時廢止已核准之緩徵:一、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二、停止訓練時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