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17條 戶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相關業務,不定期抽查保存及管理情形,並製作書面抽查紀錄列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戶政事務所維護、查詢親等關聯作業與核發親等關聯資料情形,列為業務督導重點項目,加強列管稽核。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親等關聯作業查詢情形,並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查詢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