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6條 法規: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6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機關申請查對、抄錄或交付書面戶籍資料時,得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酌收規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