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4條 法規: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4條 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人口統計資料或申請查對、抄錄戶籍資料,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遇有緊急情形者,得徵得戶政事務所同意後,於七日內補提申請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