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13條 法規: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第13條 提供機關及連結機關應保存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日誌。連結機關應定期稽核,遇有缺失時,應即檢討改善。提供機關對連結機關實施稽核時,連結機關應密切配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