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第93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第93條 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