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第93-1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第93-1條 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