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第90-1條 法規: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第90-1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受其指示之人違反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經判刑確定者,其所屬機關得就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二人以上共同犯前項之罪者,應連帶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