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第12條 法規: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12條 分臺掌理事項如下:一、轉播本臺各種節目。二、自播節目之策劃、執行及管理。三、地區新聞與活動之採訪、製作及播出。四、廣播設備操作及維護保養。五、一般行政管理及聽眾服務。六、轉播站臺之管理、維護及保養。七、安全維護。八、其他有關分臺業務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