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重大治安狀況之掌握、通報、處置、指揮及管制。二、治安預警情報之報告及命令傳達。三、重大交通事故、空難、災害之通報、報告、指揮搶救調度或請求支援警力。四、組合警力勤務之規劃提報、指揮、管制、調度及勤務指揮中心作業之督導、考核及指揮。五、相關單位之通報、聯絡及協調、民眾報案之受理及處置。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七、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