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行政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警察勤務之規劃、督導及管制。二、警察勤務單位設置基準、警察服制及設備標準之規劃、督導。三、保安警備措施、戰時警務工作、協助軍事動員、機場聚眾活動事件處置之規劃及督導。四、航空站安全維護、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五、交通安全維護、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警察執法之規劃及督導。六、交通警察裝備器材及相關交通業務之規劃、督導。七、防空疏散避難、協助重大災害搶救之規劃及督導。八、其他有關行政警察及保安、交通、民防、戶口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