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第3-1條 法規: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第3-1條 督察長權責如下:一、員警勤務督導。二、員警風紀督察考核。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四、其他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