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對民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一、對地方自治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二、對公民參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三、對宗教、禮制或殯葬業務,具有重大貢獻。四、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任職三十年以上,對民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五、對民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六、對其他有關民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