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隊長、專門委員及簡任秘書、視察、技正之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及重要方針之研擬、審議事項。
二、重要方案之設計及審議事項。
三、消防技術性及專門問題之研究、審議事項。
四、襄助長官處理公務事項。
五、業務改進之建議事項。
六、長官交辦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署長之權責如下:一、本署政策之研擬、工作計畫方案之核定事項。二、本署法令規章之研擬、修正、廢止及解釋之核定(轉)事項。三…
- 第22條副署長之權責如下:一、消防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二、業務監督及指導事項。三、重要報告、公文稿件之審核及代決事項。四、各種會…
- 第23條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一、消防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及法規研擬、修正之審核、協調事項。三、各單位文稿之…
- 第24條組長、主任、室主任、隊長之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二、本組(中心、室、隊)有關業務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 第26條科長依其職掌,處理下列事項:一、本科計畫方案、工作報告之研擬、編製事項。二、本科法令疑義、解釋之擬議事項。三、本科業務之…
- 第27條秘書、視察、技正、專員、分隊長、科員、技士、小隊長、技佐、隊員、辦事員及書記處理公務,以其承辦業務範圍,負其責任。
- 第28條本署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