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1條 法規: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1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