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各級租佃委員會文件、收發、款項收支、公物保管,均應列冊登記,隨縣(市)政府地政科(局)長兼當然委員或鄉(鎮、市、區)長兼當然委員之交卸,辦理移交。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