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2條 法規: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2條 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監督縣自治事項。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