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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三、主席交議事項。
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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