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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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