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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12條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第12條
法規: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12條
本規程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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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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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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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程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監督縣自治事項。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三…
第3條
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
第4條
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一、監督縣自治事項。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三、主席交議事項。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
第5條
本府設三組,分別辦理第二條所列事項。
第6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本府事務。
第7條
本府置組長、參議、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8條
本府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9條
本府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0條
本府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11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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