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第2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處理有關建築爭議事件,應設置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