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4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4條 申請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委員會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一、申請調解書未依前條規定記載。二、無具體相對人或內容。三、未成年人申請調解,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四、由代理人申請調解,未附具委任書。五、其他經調解委員會認為應予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