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調解,應以書面為之,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二、相對人姓名、性別及住(居)所,如為機關、學校、公司或其他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四、調解事由及請求內容。
五、爭議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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