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條 法規: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第2條 消費者對於消費爭議事件,經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訴未獲妥適處理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消費者為未成年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調解行為。消費者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調解行為;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調解行為時,向調解委員會提出委任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