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分季辦理。前條考核單位或人員,應於年終綜合保防工作人員全年考核結果,送呈各機關主管長官,作為年終考績之主要參考資料。前條第二、三、四款所列人員考核結果,並應列冊送國家安全局備查。各機關主管長官,對國家安全局評定之安全室主任、副主任之考核分數,應作為機關對各該員考績之主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