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之權責,規定如左:一、安全室主任、副主任,由國家安全局或其授權之單位考核。二、安全組組長、副組長、安全管理員,由安全室主任考核。三、安全室、安全組之職員,由其直屬主管考核。四、左理人員由安全管理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