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晉升或請頒勳獎:一、協助破獲敵諜重要案件,或其他叛亂組織,建有功績者。二、破獲危害國家安全之現行犯,事證實在者。三、值非常事故災變,竭力防護,使本機關得保安全者。四、執行工作任務,奮不於顧身,致受傷害者。五、採取適切手段,消弭亂源,對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