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撤除其保防職務:一、對保防工作執行不力,屢戒不悛者。
二、言行不檢,生活腐化者。
三、本機關發生洩漏國家機密重大案件,未能適切處理,因而影響國家安全,或損及國家利益者。
四、本機關發生敵諜或叛徒活動,事前無情報呈報者。
五、故意隱匿有關保防工作事件,不予呈報者。
六、玩忽命令,未能信守工作機密者。
七、犯有其他必須記大過或撤除保防職務之事故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