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4條 法規: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4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之權責,規定如左:一、安全室主任、副主任,由國家安全局或其授權之單位考核。二、安全組組長、副組長、安全管理員,由安全室主任考核。三、安全室、安全組之職員,由其直屬主管考核。四、佐理人員由安全管理員考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