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2條 法規: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2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之懲處,分左列三種:一、申誡。二、記過。三、記大過或撤除保防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