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1條 法規: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11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予以晉升或請頒勳獎:一、協助破獲敵諜重要案件,或其他叛亂組織,建有功績者。二、破獲危害國家安全之現行犯,事證實在者。三、值非常事故災變,竭力防護,使本機關得保安全者。四、執行工作任務,奮不顧身,致受傷害者。五、採取適切手段,消弭亂源,對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