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相關法規 資通安全管理法母法 第4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十款規定指定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指定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前,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