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第21條 法規: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五章 獎懲作業 第21條 公務機關辦理其所屬人員之平時考核,應審酌前二條所定獎勵及懲處情形,依事實發生之原因、經過、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表現、所生之影響等因素為之;其所屬人員為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或其他與機關有僱傭關係之人員者,其獎勵及懲處之情形並應納入續聘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