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第22條 法規: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五章 獎懲作業 第22條 公務機關對所屬人員作成第二十條各款情形之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申辯之機會;必要時,得就所涉資通安全專業事項,徵詢相關專家學者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