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審酌下列事項作成調度支援決定:
一、資通安全事件之規模、性質、區域性及緊急應處之需求程度。
二、事件發生機關自身、所屬、所監督、所轄、上級公務機關、監督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通安全人力資源配置及可調度情形。
三、受調度之資通安全人員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支援機關)之資通安全人力資源配置與可調度情形。
四、其他相關因素。
主管機關基於作成前項決定之必要,得要求事件發生機關說明、協力或提出相關參考文件、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