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公務機關應建置資通安全人員名冊,並標註可支援調度之專長及經驗,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送備查;資通安全人員名冊有異動時,應通…
- 第11條調度支援之啟動時機如下:一、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之機關(以下簡稱事件發生機關),基於緊急應處所需,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提…
- 第12條調度支援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及其他資通安全事件應變相關事項。
- 第13條主管機關得審酌下列事項作成調度支援決定:一、資通安全事件之規模、性質、區域性及緊急應處之需求程度。二、事件發生機關自身、…
- 第14條主管機關辦理調度支援時,應事先徵詢事件發生機關及支援機關之意見。支援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之指揮調度。
- 第15條主管機關進行調度支援,應以書面通知支援機關及事件發生機關。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方式通知者,得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並於事後依…
- 第16條參與調度支援人員就緊急應處執行情形、改善建議及其他相關事項,應配合主管機關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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