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進行調度支援,應以書面通知支援機關及事件發生機關。
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方式通知者,得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並於事後依前項規定補行通知。
第一項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件發生機關及支援機關。
二、調度期間及地點。
三、支援需求及應注意事項。
四、主管機關、事件發生機關及支援機關之聯絡方式。
五、支援人員名冊。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調度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七日,並以延長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