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程式條例 第4條 法規:公文程式條例 類別: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4條 機關首長出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由代理人署名。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權行文,得比照前二項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