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公文程式之類別如下: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三、咨:總統與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六、其他公文。前項各款之公文,必要時得以電報、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