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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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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5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5條
法規:
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第5條
行政院會議議案經出席
人員
討論後,由主席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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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下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一、依憲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二、依法須提出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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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行政院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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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行政院為處理行政院會議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二、各部會首長。三、政務委員。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
第3條
行政院會議應有前條第一項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但情形特殊,經院長核可,於出席人員實到人數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亦得開會。
第4條
下列事項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之:一、依憲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二、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
第6條
行政院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7條
行政院會議議程依下列事項編製之:一、報告事項。二、討論事項。三、臨時動議或主席提示。
第8條
各種議案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編擬,經院長或授權之人核定後列入議程;必要時需變更、調整者,亦同。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而不及編…
第9條
會議議程、議案傳送應採無紙化作業辦理。但列入秘密議程之議案,原則於會場臨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議畢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即時收…
第10條
出席人員於議程所列議案處理完竣後,經主席許可,得提出臨時動議。列席人員經主席許可亦得提出建議事項。
第11條
行政院會議議事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出席、列席之…
第12條
會議議程及議事錄之秘密部分,應由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絕對機密、極機密及機密者外,得於…
第13條
除第二條第四項所定得列席行政院會議人員外,經院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行政院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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