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行政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一、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二、各部會首長。三、政務委員。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中央銀行首長。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互推一人為主席。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首長因事不能出席行政院會議時,由副首長代表。行政院秘書長及行政院發言人得列席行政院會議處理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