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督察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14條 督察單位就本機關執行國家情報工作之事項,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並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督考成效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就情報督察事項,對各情報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工作督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