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類別: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第5條 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會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之決議,須有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主席不參與表決。但表決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