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情報機關為監督掩護機構,應設情報工作掩護機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職掌如下:一、掩護機構設置及解散之審議事項。二、掩護機構人員之紀律查察、資格審查及考核事項。三、掩護機構財產保管及財務管理稽核事項。四、其他奉情報機關首長交辦與掩護機構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