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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
其剩餘財產,歸屬國庫,其所屬人員應予解聘或資遣。
非屬法人型態之掩護機構,其解散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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