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會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之決議,須有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主席不參與表決。但表決正反意見人數相同時,由主席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