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護機構設置後,業務單位對其運作狀況及績效,應定期陳報情報機關首長。
掩護機構處分財產,應報委員會核准後,始得辦理。
業務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將各掩護機構前一年之紀律查察、資格審查、考核、財產保管及財務管理稽核等事項,向委員會提出報告。
委員會得視需要調閱及稽(查)核掩護機構之相關資料。
必要時,經情報機關首長核可,亦得派員至掩護機構稽(查)核。
掩護機構除受所屬情報機關監督外,其業務亦應受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
國家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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